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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常識題160-171

                                  打印本頁 | 2016-01-09 17:04:00 | 來源:未知 | 點擊:1993次
                                         160、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另外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要在婚后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盡量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性。

                                    如果婚姻登記已經過了1年,受脅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可撤銷婚姻締結時間只要超過1年,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一條?!痘橐龅怯洍l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痘橐龅怯浌ぷ鲿盒幸幏丁返谒氖粭l。

                                    161、婚姻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對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非常簡單:只要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并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和債務問題的,就可以立即撤銷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如果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等問題,當事人只能找法院解決。

                                    參考法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

                                    162、什么樣的婚姻無效?后果如何?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前面提到的幾種近親屬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文規定具體的疾病名稱,所以此項規定意義不大;

                                    (4)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與可撤銷婚姻完全相同,都視為未存在婚姻關系。

                                    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時間內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內提出;

                                    (2)前者可以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提出。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條至十二條?!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163、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往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不僅包括當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

                                    164、法院應怎樣審理婚姻無效案件?其財產和子女問題如何處理?

                                    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處理有許多特殊的規定,表現在:(1)如果申請的時候,法定婚姻無效的條件已經消失,例如未 到婚齡就登記結婚的男女此時已過法定婚齡,則法院不會受理申請。(2)原告不能申請撤訴。(3)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適用調解,而且作出的判決不能上訴。法 院對無效婚姻導致的財產和子女問題的處理,與可撤銷婚姻的處理完全相同。

                                    當法院在審理由于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為了保障合法婚姻當事人一方的利益,準許其以自己獨立的身份參加到訴訟之中。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二)第二條。

                                    165、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嗎?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不僅對老人有贍養的義務,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就是兩人之間也要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當一方重病臥床,生活不能自理時,另一方必須履行扶養的義務,不管不理不僅違背人情倫理,同時也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當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時候,另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予扶養費用的權利。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二十條。

                                    166、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怎樣處理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

                                    (四)繼承的遺產(但遺囑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擁有財產的除外);

                                    (五)受贈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說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七)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的做法是:

                                    (一)雙方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對財產的處理行為未經與另一方協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夠的理由相

                                    信該處理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該處理行為也是有效的,這是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七條?!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二)第十一條。

                                    167、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經過多少年);

                                    (二)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

                                    (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明確規定只贈與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須刀等;

                                    (六)軍人的醫藥生活補助、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

                                    168、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合法嗎?

                                    為了充分體現婚姻行為的自主性,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如果這種約定與法律規定的財產分配情況不相同,約定優先。

                                    夫妻雙方在進行財產約定的時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詐、強迫行為;(2)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3)不能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就是合法的。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九條。

                                    169、財產約定對第三方有約束力嗎?

                                    如果該財產約定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該約定本身即屬于無效合同,自然對第三方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該約定并沒有損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對第三方產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經知道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如果第三方已經知道該約定,就要受該約定的約束;如果不知道,則不受該約定約束。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九條。

                                    170、在職孕婦有什么特殊待遇?產假有多少天?

                                    法律上對懷孕婦女在勞動保護上的規定比較詳細,主要有:

                                    (一)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間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三)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四)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法律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如果單位對此還有具體內部規章的,按照規章執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規定的天數。

                                    參考法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171、法律允許用B超來檢驗胎兒性別嗎?

                                    法律規定,除非醫學上確有需要,例如,醫學研究和治療需要,禁止任何人利用B超等超生設備和其他方法檢驗胎兒性別。

                                    從事母嬰保健的人員,如果被有關部門發現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將被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取消執業資格。

                                    參考法條:《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責任編輯:小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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