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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幼教考編―《教師法》復習題

                                  打印本頁 | 2016-03-05 17:25:00 | 來源:未知 | 點擊:1735次
                                  1、《教師法》制定和實施的時間分別是什么?
                                    答:制定時間:1993年10月1日   實施時間:1994年1月1日
                                  2.《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答: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3、《教師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
                                  4、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答:
                                  (1)進行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
                                  5、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6.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答: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7、申請教師資格需要哪些程序?
                                    答(l)本人提出申請;(2)提交證明材料:A、學歷證明或教師資格考格合格證明;B、身份證明;C、指定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D、戶籍所在地的街 道辦事處、鄉政府或工作單位、學校出具的本人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的情況的鑒定證明材料;(3)教師資格認定部門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 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通知本人。
                                  8.依據《教師法》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用有試用期嗎?
                                    答: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有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年。
                                  9、依據《教帥法》規定各級帥范學校畢業生必須從事教育工作嗎?
                                    答:《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另外,我省規定師范專業畢業生任教服務期自畢業參加工作之日 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務期未滿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不得聘用,任教服務期滿后,要求調離教師崗位的,須經行署、省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 學校主管部門批準。
                                  10.依據《教師法》規定,學校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嗎?
                                    答:《教師法》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
                                  11、在什么情況下,公民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答:《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12、在什么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13。喪失教師資格的教師能否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答: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14.教師被撤銷教師資格后有何影響?
                                    答: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15、教師考核的內容是什么?
                                    答:考核的內容: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
                                  16、教師考核的原則有哪些?
                                    答:原則:客觀、公正、準確。
                                  17、教師考核通過哪些途徑?
                                    答:途徑:聽取教師本人、學生、其他教師的意見。
                                  18、教師考核的后結果有哪些?
                                    答:考核的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19、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哪些待遇?
                                    答:
                                  (1)教師工資水平: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年提高;
                                  (2)教師享受的津貼:中小學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
                                  (3)教師住房問題的解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4)教師的醫療保障: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5)教師退休所享受的待遇,教師退休或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20、教師違反哪些規定,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答: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21、《教師法》對教師的身體和使命是如何規定的?
                                    答: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算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22.依據《教師法》,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什么,
                                    答: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發其以上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茖W?;蚱渌髮W??萍捌湟陨蠈W歷;
                                  (4)取得高級中學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有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3、依據《教師法》,教師享有哪些津貼?
                                     答:中、小學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
                                  24、依據《教師法》,教師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教師退休后或退職后,享受國家現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安徽省規定,教齡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教師,退休時按原工資的100%計發退休金;
                                  25。依據《教師法》,城市教師在住房方面有哪些優惠?
                                    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26.《教師法》對于拖欠教師工資行為,規定怎樣處罰?
                                    答:拖欠教師工資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7. 《教師法》對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的人員,規定如何處罰?
                                    答:對于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小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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