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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幼教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復習題

                                  打印本頁 | 2016-03-05 17:29:00 | 來源:未知 | 點擊:1672次
                                   1.《教育法》是什么時候制定、實施的?
                                  制定: 1995年 3月18日     實施: 1995牛 9月1日
                                  2.《教育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本法適用于中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
                                  3、《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4、《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方針是什么?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5、教育應遵循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l)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2)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為現化代建設服務,培養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3)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4)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5)我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權;
                                  (6)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7)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6.教育的管理部門是如何分工的?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
                                  7.我國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2)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3)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5)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6)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7)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8、設立學校應具備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條件: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
                                   (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程序: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備案手續。
                                  9.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2
                                  (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聘任教師或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0.學?;蚱渌逃龣C構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
                                  (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11、學校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學校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學校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但民事責任。
                                  12.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3、《教育法》對特殊情況學生的教育是如何規定的?
                                  (l)國家、社會對貧困生提供各種形式資助;
                                  (2)國家社會對殘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
                                  (3)國家、社會、家庭、學校為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14.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開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5、受教育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16、《教育法》關于單位對工作人員接受教育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單位有義務為本單位職工學習和培訓提供便利,社會各部門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17.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1)國家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2)國家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依法舉辦學校;
                                  (3)稅務部門征收教育費附加,用于義務教育事業;
                                  (4)國家鼓勵學校勤工儉學;
                                  (5)國家教育經費投入應逐年增加;
                                  (6)縣政府批準,鄉、鎮可集資辦學;
                                  (7)國家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18.依據《教育法》,宗教人士可以在學校宣傳宗教嗎?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19.《教育法》規定,社會應當怎樣支持教育事業?
                                  (1)社會各部門及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國家鼓勵社會各部門及組織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3)社會各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末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5)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
                                  (6)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
                                  20、《教育法》對違反教育經費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拔→情節嚴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教育法》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1)明知校舍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違法向受教育者收費→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招生中河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教育法》對侵犯學校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1)擾亂教學秩序,破壞校舍及其他財產→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侵占學校財產→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3、依據《教育法》違反辦學規定,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l)違法辦學→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沒收所得→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2)違法招收學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退還所收費用→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4.依據《教育法》違反考試、發證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非法舉辦考試→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沒收非法所得→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違法頒布證書→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頒證資格。
                                  25、依據《教育法》什么語言文字作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語言文字?
                                  答:漢語言文字
                                  26、依據《教育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答: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27.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任職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他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8、國家為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答: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責任編輯:小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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